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3-16593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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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4-13 16:07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3〕11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1-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教基〔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2〕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进行旧城改造以及新区、集聚区、未来社区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含国企)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实施方法
配套幼儿园实施“五同步”建设管理法。发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一)同步规划
1.教育部门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东阳市学前教育布点(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内容。《东阳市学前教育布点(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要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求。
2.根据学前教育布点(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教育部门参与每年土地出让计划,结合拟出让地块周边人口测算和幼儿园分布,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每个地块的幼儿园建设要求(如班级数和用地规模),在土地出让时纳入出让合同。
3.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含装修和附属工程的标准)、建设期限以及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4.按每0.4至1.0万人口(约每1200套至3000套住宅,每套平均人数按照3.2人计算)设置一所规模为6至12个班的幼儿园;或者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划设置6至12个班的幼儿园。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设置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周边已有公办幼儿园且能满足小区居民入园需求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商议确定是否规划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各镇乡街道,落实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的“大配套园”规划,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在控规单元中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
6.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同步设计与同步建设
1.发改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浙教基〔2021〕15号)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选址、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2.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明确与住宅小区的其他用地界限,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3.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4.住建、教育部门共同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同步验收与同步交付使用
1.住建、发改、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
2.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3.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和附属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教育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4.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教育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相关信息的开放和共享。
三、合力监管
1.成立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镇乡街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2.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属地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事项
1.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2.现属国有资产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租赁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开始施行。《东阳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东政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