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 乡镇动态

温故知新 湖溪周记【4.15-4.21】

发布日期: 2023-04-27 16:11 来源: 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上级指导
4 月 18 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童康一行到湖溪镇学校、企业检查校园安全和企业 生产安全,镇党委书记唐有新、副书记陈勋以及经发办、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起参加 检查。
4 月 18 日,杭州市临安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娜一行到湖溪镇八里湾村调研新乡贤 助力共同富裕实践基地,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小平、常务副镇长王彬陪同。
4 月 21 日,浙江师范大学社工系主任许涛教授来湖溪镇镇西村指导全国社区治理创新 实验区建设工作,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康英、副镇长金佳丽陪同。
4 月 19 日,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伟带队来湖溪镇检查红木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镇党委书记唐有新陪同。
4 月 19 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马江红、马志明带队到湖溪镇开展业务工作 指导,镇党委副书记陈勋陪同。
4 月 21 日,东阳市人武部带队对 2023 年度湖溪镇基干民兵进行集合点验。

4 月 20 日,市疾控中心来湖溪镇随机抽查,开展镇政府大院、大连村和八里湾村蚊虫密 度(BI 指数)监测。 

周一夜学

4 月 17 日,湖溪镇开展周一夜学。镇人大副主席楼向阳部署绿水币考核及农村人居环 境整治工作。镇党委书记唐有新强调部署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等一周重点工作。 

工作部署

4 月 19 日,镇党委书记唐有新、镇长徐翔宇组织召开皇野生态农业项目工作推进会。
4 月 21 日,湖溪镇召开“电气焊”安全专项整治会议,镇长徐翔宇做工作部署,经发 办传达上级有关精神,组织消防法、电焊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参考标准等业务知识学习。

4 月 17 日,副镇长楼炎强组织召开城建线工作例会。 

重点工作推进 

晒拼创活动

4 月 20 日,湖溪镇组织开展“扛旗争先、共创共富”第一季度村级晒拼创活动,各村 书记、主任围绕第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亮成绩、找不足、说计划、表决心。镇党委书记唐 有新对各村的总结汇报进行了点评,肯定了各村第一季度的工作成效,同时也针对性地指出 了各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各村加强重视、抓好落实、做好整改。 

文明城市创建

4 月 18 日,镇党委书记唐有新带队到湖溪村检查指导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4 月 18 日,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交叉检查,镇长徐翔宇带队对湖溪进镇沿线 及小学、初中和卫生院进行检查指导。 

安全保障

4 月 18 日,湖溪镇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暨消防安全培训会议。会上,镇长徐翔宇传 达了金华市、东阳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通报近期安全生产事故,布置对“一厂多租”、 厂中厂等安全生产、消防检查排查整治工作。 消防大队楼鹰飞参谋通过 PPT 演示、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消防安全业务辅导培训。镇党 委书记唐有新做强调部署讲话,指出要扭住责任制这个关键,层层抓落实,打牢安全发展工 作基础,确保安全责任“零缺位”。
4 月 19 日,镇党委书记唐有新带领经发办、行政执法队、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到湖溪镇木制品、服装、纸箱包装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4 月 21 日,镇长徐翔宇带领经发办、消防、应急管理到木制品企业 、加油站等重点场 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镇党委副书记陈勋参加。
4 月 18 日,常务副镇长王彬到盛丰机械和开源金属检查消防安全。
4 月 21 日,副镇长楼炎强带队到餐饮店、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

4 月 20 日,镇经发办、专职消防队、第三方托管机构开展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 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 本周,湖溪综合执法中队持续开展沿街店铺和各村居家养老厨房燃气安全检查。 

社会事务

4 月 21 日,副镇长金佳丽到白水口村、上红湖村指导浙江省级引领型社区、金华市级 完善型社区建设工作。

其他工作

4 月 21 日,镇纪委书记吴俊杰到蛟塘村、郭上坞村及康庄村开展村社组织届中“回头 看”工作。
4 月 21 日,镇组织委员孙巧霞到金宅村、白水口村开展村社组织届中“回头看”工作。

4 月 18 日,镇农办召集绿色农田设计、监理、施工、皇野等单位现场办公,解决绿色 农田建设项目前期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温馨提醒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备案 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4 月起,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标电动车整治行动。整治期间交警采取人性化管理方式, 对首次查处到的非标电动车进行“首违提醒”、发放《责任改正消除违法告知书》等方法, 提醒电动车驾驶人抓紧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车。 提醒后继续驾驶非标电动车上路,严格依规处置。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二十七条之规定:2023 年 1 月 1 日后,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非标电动自行车。请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尽早淘汰非标电动车,驾驶 电动自行车上路务必戴好安全头盔,更不可以驾驶无牌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