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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11:02 来源:东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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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4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

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

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范围,具体认定范围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有关 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民政 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二、 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 一体,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 低保标准的1.3倍。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 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 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市、县两级原则上应在三季度前完成当年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 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 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

局应于标准调整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中完成新标准的设置工作。

三 、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评估分档。全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完全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

(二)评估指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一般依据自主吃 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 澡共6项指标综合评估。其中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的,可视 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中度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1—2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

力;6项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填报《金华市特困人 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

准档次。审批权限已下放的县(市、区)评估工作可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者、村 (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 、规范特困供养资金管理使用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和照料护理费,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 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可用于列支机构内特困人员的零用钱、伙食费、 服装(被褥)费、生活用水电费、交通费、生活必需品费用、自 费医疗费用等,其中零用钱比例不低于当地每月基本生活标准的 10%,其他费用具体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照料护理费 用可用于列支机构内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对象 的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 组织或个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特殊情况出现自费医疗费或照

料护理费用不足时,由乡镇(街道)予以兜底保障。

(二)加强资金规范管理。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 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 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 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对集中供养特困人 员的资金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不 得与工作经费、寄养经费等混账管理,不得将救助供养资金列入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

造等支出。

五、 完善供养方式和服务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 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

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供养服务机构应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  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机构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财务、档案管理、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   开,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   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供养服   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 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

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六、 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 用,落实好特困人员标准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资 金发放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特困人员的 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事务,村(居)民委

员会应予以协助。

(二)开展协议签订。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 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 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格式化协议文本参 照省民政厅制定下发的模板执行,各县(市、区)针对实际工作 中出现格式化协议文本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在不影响总体框架的

基础上,可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明确。

(三)健全长效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指导特困供 养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或内部审计,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 特困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 效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督查。对 于特困人员在资格认定、资金使用和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等方面的 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从重处理一起,切实

做到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化预防机制。

附件:金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金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姓名


性别


户籍地址


是否为

残疾人

是□      否□

残疾类型

及等级


身份证号码


评估事项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自主吃饭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 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 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自主穿衣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 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自主上下床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自主如厕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 裤、冲水等活动



室内自主行走

站立、转身、行走等



自主洗澡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 洗澡等活动



生活自理能力分项评估结果划分指标

评估结果

4项(含)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2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人员签字 (不少于2人)


评估日期:

乡镇(街道)/第 三方机构签章


县级民政部门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