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政策明确,经卫健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托育机构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水电气用量。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托育机构凭卫健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