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MB1938391Q/2023-167148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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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3 17:21 |
文号: | 东文广旅体〔2023〕32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保养维护、修缮、迁移保护工程,以及消防、安防、防雷、防洪等安全防护工程。
第四条 东阳市文物保护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阳卢宅文物保护工程,除东阳卢宅外的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革命文物文物保护工程,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其中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属地村(社区)或产权人(管理使用人)负责组织实施;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产权人(管理使用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立项计划与勘察设计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经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报省文物局批准。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革命文物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省文物局批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报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由业主单位提出,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市级重点项目方案设计,须报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第七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建立市级文物保护项目库,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实行滚动化管理。入库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或二年内项目未完成,视同放弃需重新申报。
市级文物保护项目库实行总量控制,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一般项目不超过25个。
第八条 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项目:
1.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现状说明、实施的具体内容、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安排等。
2.自筹资金到位的相关材料说明:到位资金不少于预算资金的50%。 3.迁移保护项目需履行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一般项目:
1.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现状说明、实施的具体内容、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安排等。
2.自筹资金到位的相关材料说明:到位资金不少于预算资金的50%。
第九条 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确需即刻实施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条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要由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达到招标额度的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行招标。
招标额度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参照东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三资办〔2020〕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在批准后方能实施。
市级一般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东阳市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不得以文物修缮名义进行重建或改建。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经批准的技术设计,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东阳市文物保护所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检查及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准备好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市级文物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东阳市文物保护所组织验收。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初验合格后,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用于已经批复立项的申请项目,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级文物保护项目,按《东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业主单位对已完成的入库项目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东阳市文物保护所审核提出资金补助意见,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东阳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补助文件。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补助资金。
(一)重点项目资金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文物保护资金补助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正式发票复印件、修缮前中后的照片、验收合格确认单、结算审计报告。
(二)一般项目资金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文物保护资金补助申请表》,施工合同、正式发票复印件、修缮前中后的照片;合同估算价1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文物保护项目,提交村(单位)集体讨论决议,合同估算价10万以上(含本数)的文物保护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