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3-05-25 09:21 来源: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东阳市白云洛恩洁具商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16月起至20224月,当事人共销售146660元标注标识为“ARROVV”字样的洁具产品用于东阳市公厕改造项目,上述洁具违法所得879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购进途径,至案发日上述涉案洁具已被施工方全部销毁。经认定当事人销售标识为“ARROVV”的洁具含有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号47613822)近似,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之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识为ARROVV”的洁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所列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799元,罚款150000元,罚没合计158799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陈将杰      联系电话:   0579-89329829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