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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创建 礼乐文明 | 路边常见的这种行为,危险且违法!

发布日期: 2023-05-06 14:02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气温转暖

樱桃、枇杷、桑葚等

各式水果成熟上市了

吃货们蠢蠢欲动

公路两侧

摆摊售卖水果的人也越来越多

为了提升城乡道路沿线环境风貌及道路交通安全,每年我市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乡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会对公路两侧随意摆摊售卖水果进行联合整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路边摆摊卖水果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屡禁不止。占用公路两侧摆摊卖水果导致公路两侧“脏、乱、差”,严重影响公路沿线的环境风貌。

律师解读  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 孙超亚:

公路边摆摊卖水果不仅摊位占用非机动车道,甚至机动车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机动车正常通行,增加交通事故隐患风险,而且随意招揽正常行驶车辆,甚至有人到公路中间兜售水果,严重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公路边随意摆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随意占用公路卖水果,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还是违法行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卖水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八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毁路扩田、挖掘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在距公路路基坡脚20米内挖塘养鱼;(二)在边沟以内的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放牧、堆放物料、削草烧灰积肥、制晒砖坯;(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广告牌、招牌;(四)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筑房屋、渠道等设施,以及开矿、建窑,擅自开山取石;(五)擅自在公路隧道上方及距隧道洞口200米范围内开山放炮、采石挖土;(六)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的大中型桥梁、机动车辆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擅自筑坝拦水、采挖砂石料、压缩或拓宽河床;(七)擅自动用、迁移、损坏、涂改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牌、路名牌、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损坏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树木花草,窃取路用机具材料;(八)擅自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和城镇市区道路及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料,施工作业;(九)擅自利用公路排水沟、涵洞排放工业废水。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养护、修建用料的堆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妨碍交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孙超亚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