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 |
张**:
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住址浙江省************1-145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0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所发现的线索来到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已查明:该公司主要进行企业环保咨询服务及验收报告编制等业务。你为该公司报告编制人员,2022年7月4日,该公司与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为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委托费用为6000元(未收取)。2022年11月25日,该公司编制人员张丽丽出具了《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经进一步核查,该报告中锅炉有组织废气的氮氧化物检测结果为:2022年10月29日锅炉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折算浓度三次分别为63mg/m³、66mg/m³、64mg/m³;2022年10月30日锅炉氮氧化物检测结 果折算浓度三次分别为63mg/m³、62mg/m³、68mg/m³。两日检测结果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50mg /m³),但在验收监测结论中仍认定该项目锅炉废气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0日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建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20日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3.2023年3月20日吴龙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龙飞的身份;
4.2023年3月20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吴龙飞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对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1月编制的《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锅炉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的检测结果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50mg/m³),但该公司仍认定该项目锅炉废气达标排放的情况;
6.2023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照片1证明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大门的情况;照片2证明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概貌的情况;
7.2023年3月20日吴龙飞、张丽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2022年11月编制的《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锅炉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的检测结果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50mg/m³),但你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仍认定该项目锅炉废气达标排放的事实;
8.2023年3月21日金旭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的验收报告编制服务费用为6000元整,且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编制费用的情况;
9.2023年3月21日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陆润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10.2023年3月21日金旭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旭峰的身份;
11.2023年3月21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授权金旭峰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2.2023年3月20日收到吴龙飞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东阳市创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 月4日与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编制环保验收报告,服务费用为6000元整的情况;
13.2023年3月20日收到吴龙飞提供的《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封面、第19、27、28、34页、《东阳市远航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YHHJ22103002)第3、4页复印件1份,证明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中有组织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的检测结果,以及该项目有组织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检测结果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50mg/m³),但你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中仍认定该项目锅炉废气达标排放的情况;
14.2023年3月21日收到金旭峰提供的《东阳市顺达染整有限公司配套供热锅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12页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烟气排放需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要求按照 50mg/m³控制)的情况;
15.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各个阶段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6.2023年3月24日东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图件1份,证明该公司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已经过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