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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南马旺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L,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双溪口村古高,经营者厉**,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住址浙江省*********181号。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9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检查,现已查明:你主要进行木质生物质燃料加工销售,存在破碎、粉碎、压制成型等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备有切片机1台,粉碎机1台,颗粒机6台。检查时你的生产工序未在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加工点内部正进行清扫及运输等工作,有较大粉尘产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你无法提供。经核实,你于2017年10月在现址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成的行为已经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只对该项目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点及经营者的身份;
2.2023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主要进行木质生物质燃料加工销售,存在破碎、粉碎、压制成型等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备有切片机1台,粉碎机1台,颗粒机6台。检查时你的生产工序未在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加工点内部正进行清扫及运输等工作,有较大粉尘产生。你无法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的情况;
3.2023年3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照片1证明你加工点大门及外貌的情况;照片2证明你的生产工序未在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照片3证明你加工点已安装中央除尘设施;照片4证明你生产的生物质颗粒成品情况;
4.2023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于2017年10月在东阳市南马镇双溪口村古高投入生产,已经安装中央除尘设施,但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情况;
5.2023年3月9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各个阶段文书送达的地址的情况;
6.2023年3月13日东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图件1份,证明你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情况;
7.2023年3月1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8.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认为你已停产,粉碎机、破碎机已拆除搬离,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况,同意从轻处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