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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碧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金环东罚〔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6-05 09:22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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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碧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HRYRB87,法定代表人詹**,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社区双岘路129号2楼。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线索,来到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7号4楼进行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提供企业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的编制及其他环保相关咨询服务。2022年5月10日你单位与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协议书,为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委托费用为11000元(已收取),其中包含检测费用6500元,由你单位支付给检测单位(义乌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工作人员朱美琳于2022年12月出具《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该报告中未按照《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内容要求开展监测,其中排放口 DA002遗漏了乙酸酯类、恶臭等监测项目;排放口DA003遗漏了恶臭监测项目;厂界遗漏了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监测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14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朱美琳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2023年3月14日朱美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美琳身份的情况;  

4.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企业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的编制及其他环保相关咨询服务的情况;  

5.2023年3月14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大门的情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办公室的情况;

6.2023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2月为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未按照《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内容要求开展检测的情况;

7.2023年3月14日收到技术咨询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000元整的情况;

8.2023年3月14日收到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支付给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人民币6500元的情况;

9.2023年3月14日收到《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第24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要求检测单位在此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监测的项目的情况;  

10.2023年3月14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单位实际为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检测的项目的情况;  

11.2023年3月16日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件1份,任子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况;

12.2023年3月16日调查笔录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委托费用为人民币11000元整的情况;

13.2023年3月16日收到《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第 33 页、第44页、第46页、第73页、第74页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傲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个圣诞球项目环评要求检测的项目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3.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