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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横店亿凯红木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9NB L755,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下莲塘村红兴路5号,经营者包**,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8,住址浙江省东阳市*******360号。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检查,现已查明:你主要从事红木家具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棉纱等危险废物,已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危险废物仓库一间。厂房1楼为开料车间,2楼和5楼为仓库,3楼为木工车间,4楼为打磨车间,6楼为油漆、打磨车间。经进一步检查,发现你6楼油漆、打磨车间多处角落有使用过的废棉纱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经现场清点,共计14块。废棉纱主要产生于擦漆、打蜡等工序,经查阅环评资料,废棉纱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及经营者的身份;
2.2023年6月13日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2023年6月13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授权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的情况;
4.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房6楼油漆、打磨车间多处角落有使用过的废棉纱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情况;
5.2023年6月13日现场照片8张,照片1证明你大门的情况;照片2、照片3、照片4证明你厂房6楼油漆车间使用过废棉纱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情况;照片5证明你厂房6楼打磨车间使用过废棉纱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情况;照片6证明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废棉纱经清点共计14块的情况;照片7证明你用棉纱对家具进行擦漆作业使用的稀释剂、固化剂混合物的情况;照片8证明你厂房危险废物仓库入口的情况;
6.2023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房6楼油漆、打磨车间多处角落有使用过的废棉纱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情况;
7.2023年6月15日收到《关于<东阳市横店亿凯红木家具厂年产2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2018〕32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年产2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的情况;
8.2023年6月15日收到《东阳市横店亿凯红木家具厂年产2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年产2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三同时” 验收手续的情况;
9.2023年6月15日收到《东阳市横店亿凯红木家具厂年产2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35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擦漆、打蜡等工序中使用过的废棉纱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的情况;
10.2023年6月15日收到《危险废物委托收贮处置合同》1份,证明你已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情况;
11.2023年6月15日东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图件1份,证明你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情况;
12.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3.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