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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艾普思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90991919P,法定代表人张**,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区兴工路389号(浙江智优塑业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进行塑料包装盒生产,有厂房一栋,其中一楼主要为注塑车间,有注塑机32台,二楼为组装车间,为手工组装,一二楼夹层为烫金、丝印、光固化生产线,三楼为仓库,你单位注塑废气和丝印、光固废气已安装“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设施。经查阅相关环评、验收资料发现,该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在注塑、丝印、光固工序中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楼注塑车间有26台注塑机正在作业,烫金、丝印、光固化生产线未生产,车间门窗均已关闭,车间内有明显异味,车间外未闻到明显异味,但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控制柜指示灯未显示,电压表显示为“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5月23日吴慧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 ,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的情况;
3.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一楼注塑车间26台注塑机正在作业,烫金、丝印、光固化生产线未生产,车间门窗均已关闭,车间内有明显异味,车间外未闻到明显异味,但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控制柜指示灯未显示,电压表显示为“0”的情况;
4.2023年5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外貌的情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一楼注塑车间注塑机正在作业的情况;照片3证明你单位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照片4证明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5.2023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一楼注塑车间26台注塑机正在作业,烫金、丝印、光固化 生产线未生产,车间门窗均已关闭,车间内有明显异味,车间外未闻到明显异味,但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6.2023年5月23日收到《浙江艾普思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包装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封面、第33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该项目在注塑工序作业时会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量合计为每年0.441吨的情况;
7.2023年5月23日收到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编号:金东二备(2022)26 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环评备案的情况;
8.2023年5月23日收到《浙江艾普思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包装盒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9.2023年5月23日收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情况;
10.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有关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情况;
11.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