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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丰球工艺品有限公司( 金环东罚〔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3-07-05 11:22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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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丰球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7771XN,法定代表人章**,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8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进行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主要有开料、木工、打磨、喷漆工序,已配套粉尘、废气治理设施。检查时开料车间、木工车间、打磨车间和油漆车间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经核实,你单位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项目于2004年2月在现址建成并投入生产,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项目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成的行为已经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只对该项目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1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主要有开料、木工、打磨、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已安装粉尘、废气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无法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的情况;  

3.2023年4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外貌的情 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木工车间正在生产,布袋除尘设施正常开启使 用的情况;照片3证明你单位打磨车间正在生产,除尘柜正常开启使用的情况;照片4证明你单位油漆车间内一名员工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水淋柜正常开启使用的情况;照片5证明你单位外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4.2023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项目于2004年2月在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建成并投入生产,已经安装粉尘、废气治理设施,但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情况;  

5.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2023年4月20日东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图件1份,证明你单位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情况;  

7.2023年4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10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木制衣柜、木制门制造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8.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你单位油漆车间水淋柜已拆除,油漆作业已委托外加工,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意从轻处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