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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3年)

发布日期: 2023-08-17 17:36 来源: 市财政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序号执收项目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详见文件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1〕37号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税务局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浙税发〔2022〕67号

3
教育费附加
税务局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局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局
按经营收入的3%征收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综〔2019〕20号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局
详见文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

7
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局
详见文件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