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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366C/2023-1872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3-08-29 16:42
文号: 东综执〔2023〕15号 文件登记号: GDYD56-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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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队、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于2023年8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5日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等柔性执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把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执法方式创新、优化裁量权行使以及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等一般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并予以公布,坚持“依法行政、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提升执法效能,体现执法温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精细化水平。

二、适用条件

本意见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所称“违法情节轻微”,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违法行为性质较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涉及的面积较小;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清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清单》所列事项适用条件中“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内在东阳市范围内该违法事项首次被查处。

三、适用程序

《清单》所列事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金综执〔2022〕10号),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流程处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清单》事项适用条件,按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抓出成效。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柔性执法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本部门适时开展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柔性执法制度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

附件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罚则

罚则详情

适用条件

一、公安(共3项)


1

330209923000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超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首次违法,服从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已自行处置超养犬只

2

330209922000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未经登记,私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已办理犬只登记或已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饲养。

3

330209920000

(金华)对饲养犬只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林业(共14项)


4

330264043001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程度轻微,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5

330264043002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6

330264059000

对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改正。

7

330264086000

对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8

330264088000

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已完成整改。

9

330264106002

对擅自烧荒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10

330264106003

对擅自在湿地内放牧或捡拾卵、蛋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11

330264050000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恢复界标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2

330264092000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3

33026401900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4

330264084000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特殊原因,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15

330264054000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6

33026408000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7

330264149000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三、建设(共22项)


18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并按要求完成整改,有物业或分类指导员的按物业或者分类指导员要求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9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限期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0

33021719700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1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2

330217258000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3

330217283000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三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4

330217285000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

第三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5

330217230000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五款

第三十三条 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6

330217182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7

330217238009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8

330217238011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9

330217213004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0

330217259003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1

330217250000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2

330217E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3

330217F63000

(金华)对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未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4

330217F50005

(金华)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生长恢复;

3.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5

330217F50004

(金华)对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绿地生长恢复;
3.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6

330217F50003

(金华)对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7

330217F50002

(金华)对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停放车辆为非机动车;

3.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绿地生长恢复;

4.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8

330217F49000

(金华)对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四、水利(共12项)


39

330219157001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下;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0

330219054000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经责令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1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2

330219160002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受让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3

330219044004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4

330219211000

对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5

330219212000

对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6

330219093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甲级)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7

330219148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甲级)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8

3302191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甲级)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9

33021914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甲级)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0

330219151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甲级)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生态环境(共2项)


51

330216272000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三)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1.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的情形;

2.首次违法;

3.责令改正后当场整改;

4.无投诉举报。

六、消防(共4项)


52

33029504600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53

330295022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54

330295060000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55

330295016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七、气象(共7项)


56

330254019000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危害气象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57

330254028000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58

330254027000

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未出现事故。

59

330254004000

对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按规定使用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社会影响。

60

330254023000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三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
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
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61

330254024000

对用户无偿转让从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或其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首次违法;              

2.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62

330254020000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

八、广电(共1项)


63

330232039000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违法;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经告之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九、民政(共24项)


64

330211027001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违法数额较小;
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65

330211027002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违法数额较小;
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66

330211027003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违法数额较小;
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67

330211019003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首次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8

330211019004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首次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9

330211019005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首次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0

330211019002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首次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1

330211019001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 首次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2

330211026007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3

330211026005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4

330211026004

对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5

330211023002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6

33021102300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7

33021102300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8

33021103000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9

330211029001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0

330211029002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81

330211029003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82

330211029004

对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83

330211029005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1.首次违法;
2.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

84

330211029006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5

330211029007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6

330211029009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7

330211029010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地震(共4项)


88

330297008000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地震监测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89

330297001000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告知后及时补交报告

90

330297006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91

33029700700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人力社保(共7项)


92

330214039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涉案金额500元以下;
3.及时主动退还,危害后果轻微。

93

33021404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94

330214038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95

330214040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96

33021407300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97

33021407300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98

330214018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十二、农业农村(共4项)

99

33022018600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恢复原状。

100

330264055000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1

330220433000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2

330220179000

对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东综执〔2023〕15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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