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3-09-08 16:56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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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规罚字〔2023〕8号

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7月在巍山镇巍山社区巍一小区土名为“宅山塘”地块动工硬化地面、建设厂棚等,至调查时已建成,用地面积11168.5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306.89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巍一花岗岩厂,南至路地,西至路,北至路。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11168.51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25.78平方米,未利用地11142.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等

2023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168.5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168.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1168.5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拾壹万壹仟陆佰捌拾伍元整(1116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