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某美容院负责人王先生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他打电话给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后,直接在“浙里办”完成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不久,王先生就收到了纸质证件的快递。
我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证、变更、延续等全部事项在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实现了“即申请即办”的变革。
温馨提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2021年7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证)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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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步骤
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证)为例,操作步骤如下:
1.情形选择
根据您所申请的场所情况,选择具体情形后,进入下一步。
2.在线填表
进入“在线填表”后,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3.取件方式
确认取件方式,签署承诺书后进入下一步。
4.信息确认
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可成功提交
二、有法可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