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1-24 11:29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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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10月在南马镇花园村环龙小区土名为“环龙公路边”地块动工建造厂棚,至调查时止已建一层,用地面积10229.5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867.98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山,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9887.59平方米,耕地313.01平方米,田坎28.98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马**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受委托人郭**的身份证复印件,对郭**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3年5月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341.96平方米土地确已恢复耕种,6658.61平方米土地已办理供地手续。2023年12月20日,经本局违法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决定,对已复垦的341.96平方米和已供地6658.61平方米土地减轻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耕地卫片整改验收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情况说明等。

东阳市花园木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动工建造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229.58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29.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229.0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叁拾贰万贰仟玖佰零壹元整(32290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