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红十字会:
我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覆盖面广、组织灵活、反应迅速、贴近基层,在参与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应急救援领域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提高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救援实战能力,现就深化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建设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属地管理,依法登记、分级培育,统一指挥、协同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抢险救援实战能力,积极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实现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
(二)基本原则。
1.公益与自愿原则。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社会应急救援活动,坚持以社会公益和志愿履行社会责任为目的,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专业差异化原则。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作为政府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各地要根据区域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突发事件应对需求,指导救援队伍在能力建设中明确自身专业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学习先进救援理念和技术,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差异化建设。
3.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自我造血机能,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帮扶措施,解决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才流失、核心凝聚力不强、缺乏设施装备和运作资金不足等问题,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管理体系,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等类别的培训基地,建立救援培训师师资队伍,开展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测评工作。按照分类分级测评要求和“扶优汰劣”原则,在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搜救、应急医疗救援等五个专业上,省级培育的救援队伍至少有1个专业类别达到一级、1个专业类别达到二级能力建设规范,市级培育的救援队伍至少有1个专业类别达到二级、1个专业类别达到三级能力建设规范,县级培育的救援队伍2个专业类别达到三级能力建设规范,实现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管理、医疗处置、自我保障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
1.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救援队伍常态化值班值守,保持联络畅通。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落实队长轮流带班;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指令,增加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值班备勤力量和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2.应急响应制度。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行动方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救援队伍应急响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救援需求和属地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3.指挥调度制度。救援队伍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别、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由所跨行政区域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跨省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须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指挥调度。
4.评估总结制度。救援任务结束或接到撤离指令,应认真梳理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做好交接,有序撤离。返回驻地后,要对本次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对开展救援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评估,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5.培训演练制度。树立“练为战”理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做好训练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
(二)加强保障设施建设。
1.完善基础设施。指导和推进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按照能力建设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办公、库房及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满足本救援队伍办公、值班备勤、装备器材储备和技能体能训练的需要。
2.建设救援平台。按照省级区域应急救援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在省本级应急救援平台、4个省级区域应急救援平台建设中,统筹布局满足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组织实战实训及保障的功能。各市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建设相关平台,保障属地救援队伍综合训练、培训需要。
3.建立培训基地。依托现有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省应急管理厅、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指导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等类别的省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各地应根据属地救援队伍类别,合理建立市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培训师师资库。突出抓好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培训师的培养发展,从相关院校、有关单位和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中,避选一批具有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救援、无人机等方面救援能力和教学经验的救援人才、专家,分类建立省级培训师师资库,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2.加强现场指挥人员培训。依托省级应急救援平台和省级培训基地,对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救援队长开展现场救援管理、指挥能力培训。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指导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培训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当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救援队长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现场指挥人员实战指挥能力。
3.组织专业人员培养。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按照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对核心救援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创新培训方式,与有关高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合作,联合举办专业进修班,支持核心救援队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结合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需求开展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安全应急知识传播和宣教工作。
(四)实施能力建设测评。
1.建立测评机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建立省、市、县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测评机制,明确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救援队伍测评工作。
2.开展能力测评。按照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每三年组织对属地培育的救援队伍开展一次测评,每五年组织对核心救援人员开展一次测评。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按照《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试行)》(附后)负责起草制订救援队伍和核心救援人员的测评标准,组织、指导测评等工作。
3.实行“扶优汰劣”。建立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数据库,根据社会应急力量运行状况、发展前景,通过技能竞赛、演练和队伍能力建设测评等情况,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确保各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工作责任,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推进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日常协调、培育管理和统一指挥调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相关财政政策;各级民政部门配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依法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组织开展活动、资金使用、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加强冠名“红十字”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强化指导帮扶。各地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落实应急救援补偿工作,并通过资金补助、培训指导以及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方面的扶持。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对省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在参与救援活动、重大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的支出,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指挥人员、核心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救护技能培训,为队伍搭建应急演练、比武等平台,组织开展应急交流活动,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三)健全保障机制。要指导督促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立自我保障机制,解决救援队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救援队员除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外,应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救援队员要规范着装,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技术要求。指导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台账,按照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要求,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高质量发展。
(四)严格检查督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按照本意见规定,每年对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合作协议、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自行解散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将不再列入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管理;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