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14 13:56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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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某某
案由:无证采矿
经查:金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4月在位于横店镇屏岩社区苦竹岭小区的住房边开挖山体建造庭院,开采点四至范围为:东至山地,南至山,西至路,北至本户房屋。
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经委托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测绘工程技术报告——东阳市横店镇苦竹岭村无证开采方量估算》,证实开挖方量为2789.29立方米;填方量为8.74立方米。
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委托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估价报告书》,证实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每立方米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元陆角(¥33.6元/m³)。根据上述鉴定结果认定,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价值为9372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方量估算、估价报告书、现场照片等。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金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金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93720.00;
3.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罚款¥2343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第1条决定,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3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