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14 14:03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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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江北街道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杜**
案由: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经查:东阳市江北街道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7月在江北街道夏渠社区仓前小区东侧地块动工水泥硬化建造平台,至调查时止已水泥硬化。经现场勘测,该地块用地面积为346.99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小区道路,北至农田。所占地类为耕地346.9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346.99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346.9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杜**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三区三线范围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4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江北街道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江北街道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和听证。
东阳市江北街道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之规定,属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346.99平方米土地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对破坏346.99平方米土地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整(3886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