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11-13 13:36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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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39号

被处罚人:陈**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陈**于2023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巍山镇大山村大爽自然村土地动工建设道路,至调查时已建成。用地面积1004.8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田,南至田,西至树木,北至路。所占地类为耕地878.67平方米,田坎126.1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004.8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三区三线永农1004.8平方米;涉及核实处置后永农1004.8平方米;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1004.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陈**的询问笔录一份,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年7月17日,本局依法向陈**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不是本人建设道路”等情况。2024年10月12日,经本局违法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决定,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

陈**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04.8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巍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004.8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878.6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439335元;对非法占用126.13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37839元;共计肆拾柒万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整(47717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