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14 13:40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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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蔡某某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蔡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4月至6月在南马镇夏屠村土名为“大桥东侧”地块动工建造厂房及附属设施并硬化道路,至调查时止厂房及附属设施已建成一层、道路已硬化。经现场勘测,该地块用地面积为3620.56平方米,其中641平方米已办用地手续,违法用地面积为2979.5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88.7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田,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路。所占地类为耕地2977.79平方米,建设用地1.7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504.21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240.14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1235.21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1504.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75.3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用地材料、权属证明等。
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蔡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蔡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979.56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南马镇夏屠村集体;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04.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504.21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75.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2977.7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7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伍拾壹(¥62551.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