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14 13:42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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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4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无证采矿
经查:经查,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起在城东街道和堂村高铁新城ZX-42-02-10地块(爱奇艺二期地块)开采矿石,属非法越界开采矿石行为。开采点四至范围:东至爱奇艺二期地块,南至爱奇艺二期地块,西至山和40省道,北至田。开采的矿石先运至城东街道和堂村龙头潭砂场储存,现已处理并运走。
2023年1月12日,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进行资源量估算工作。经估算,开挖方量为:工作区范围内﹢113m标高以下,开挖普通建筑石料矿(混凝土用碎石、机制砂)控制资源量为72803立方米(19.29万吨),普通建筑石料矿(宕渣)控制资源量24064立方米(5.92万吨)。﹢112.5m标高以下开挖普通建筑石料矿(混凝土用碎石、机制砂)控制资源量为5217.5立方米(1.38万吨)。
2023年1月,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开挖区普通建筑石料矿资源的原石价格予以认定。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在价格评估基准日该石矿的单价为人民币叁拾元陆角每立方米(30.6元/m³),并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说明》,认定“该区域相关宕碴并无价值”。
综上,其开采价值为2387427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方量估算、估价报告书、现场照片等。2024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于2024年8月15日进行听证会,会上当事人提出拍卖所得的采矿权内还有部分矿产未开采等理由。经我局复核,经2024年10月12日违法案件会审集体讨论,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东阳市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叁拾捌万柒仟肆佰贰拾柒元整(2387427元);
3.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壹佰壹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119371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第1条决定,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3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