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11-29 10:09 来源: 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根据要求,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22〕19号)实施后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确保实现“十四五”期间工业经济“两千两百”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22〕19 号)。

一、主要内容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职责

1.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项目投资协议》《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为载体,通过健全完善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通过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等管理手段,最终对全市每宗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从而实现工业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围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 出让模式,自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3.存量工业用地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等)、不动产登记、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临时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工业用地所属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指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与转让人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 25%以上的)等情形的,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理模式

4.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五大类指标,上述约束性指标纳入《履约协议》、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5.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的,宗地业主应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履约协议》履约将收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其中,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须同时承受原投资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并核实原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存在违约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考核监管

6.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监管,并负责收取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要求按照“标准地”标准执行,非“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2 万元/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7.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征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情况来看,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需完善。

2.未全面引入“标准地”指标体系,如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容积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关键要素。

三、下步调整思路

1.根据《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的《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2.全面引入“标准地”指标体系。落实《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 版)》,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容积率、R&D 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要素全面纳入。

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