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73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葛** |
执法部门 |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当事人葛**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擅自开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零捌拾柒元整(¥236087.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