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东阳鸿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2-22 09:51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

东阳鸿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30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东阳鸿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东阳鸿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擅自开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零玖元整(¥72909),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肆佰零肆元柒角(¥285404.7。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