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起,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1.65‰,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 号)规定,2024年起,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地区为单位,地区建设项目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地区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向上浮动至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档)或向下浮动至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档)。
经核算,2023年度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符合向上浮动二档情形,因此2024年度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150%,即1.65‰。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保障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方式,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做好日常工伤预防工作,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再开工”和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办理施工人员进场参保和出场停保手续,避免出现先受伤后参保等情况。
供稿:蒋姗姗
一审:吴元霞
二审:金军芝
三审:李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