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世前未对财产做分配,或亲人离世后未及时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会如何分配呢?近日,东阳市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继承权公证,为当事人杜某及其家人明确了可继承的产权份额。
公证人员了解到,杜某的爷爷、父亲、奶奶、妹妹先后离世,年份跨度近30年,并且均未设立遗嘱。现在,杜某及其家人想要继承杜某爷爷、奶奶遗留的房产,来到了东阳市公证处寻求帮助。考虑到案件继承权人较多、年份较久、同时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为了厘清继承顺序及份额,公证员根据询问内容制作了示意图,并通过部门核验、翻阅族谱、实地询问等多种方式明确死亡顺序,最终为7名申请人明确了各自可继承的产权份额。
一定有人好奇
本案继承人之一的杜某
为什么可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首先是因为【转继承】,杜某的父亲晚于杜某爷爷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杜某可继承其爷爷的部分遗产份额。
同时,因为杜某的父亲先于杜某奶奶死亡,又发生了【代位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杜某可以继承其奶奶的部分遗产份额。
【公证员提醒】
公证继承要趁早办理,避免出现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情形,将原本简单的继承复杂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