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4-16 09:02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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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9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6月在南市街道沧江村施工建造义东高速02标项目搅拌站临时用地项目。经现场勘测,至调查时止钢棚及围墙已建成、地面已水泥硬化,用地面积为7651.36平方米,超出批准使用范围512.48平方米(建筑占地158.04平方米,棚15.03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沧江农田,南至上陈宅农田,西至紫溪农田,北至大永线道路。所占地类为耕地220.07平方米,园地236.00平方米,田坎17.26平方米,建设用地39.1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473.32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237.32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39.16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在城镇开发边界外)。473.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1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受委托人蒋**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蒋**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39日,本局依法向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义乌市美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批准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47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12.48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对非法占用的473.32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5.对非法占用237.32平方米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8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236.01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9.1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肆万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整(4498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3条、第5条决定,六个月内履行第1条、第2条、第4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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