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4-16 09:09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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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杜**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原东阳市横店镇夏源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05年在横店镇维风社区夏源小区动工建造综合楼,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六层。经现场勘测,该地块用地面积1991.62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繁荣街,西至村集体房屋,南至空地,北至华夏大道。所占地类为耕地1991.62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为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弹性发展区1991.6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杜**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对杜**、杜*甲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市横店镇夏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的)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991.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横店镇夏源小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91.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991.6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肆万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4182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