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4-29 08:43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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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6月在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横溪自然村土名为“九泄潭”地块动工建造影视基地。至调查时止地面已硬化,搭建多幢1-2层木结构房屋。经现场勘测,该地块用地面积4218.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99.69平方米,硬化地面2919.05平方米,围墙外斜线部分已办理林业许可1698.29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空地,南至林,西至林,北至林。所占地类为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3年1月4日,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对朱**擅自改变2945平方米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东阳南马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套合,本案处罚范围与上述处罚范围重合面积为2797.49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书、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4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冀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218.7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1.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421.25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1421.25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贰万捌仟肆佰贰拾伍元整(2842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