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消防监管向乡镇(街道)延伸,有效承接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提升消防行政执法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委托乡镇(街道)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委托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抓手,达到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排险除患,推进基层应急消防体系建设目标。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主体
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主体)将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乡(街道)(受委托主体)行使。
受委托主体镇乡(街道):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六石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东阳市歌山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东阳市画水镇人民政府、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东阳市佐村镇人民政府、东阳市三单乡人民政府。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
五、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主体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委托期限
委托双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委托自动终止。
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消防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委托范围 |
1 | 330295055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95019000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95048000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95051000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8 | 330295031000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9 | 330295043000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0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1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2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3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4 | 330295058000 |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5 | 330295052000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6 | 330295074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7 | 330295028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8 | 330295070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9 | 330295073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0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1 | 330295054000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2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3 | 330295071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4 | 330295075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5 | 330295053000 | 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6 | 330295045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7 | 330295044000 | 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8 | 330295021000 | 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备注:执法事项被划转的,该事项自划转之日起委托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