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4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继承种类和顺序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孤寡老人杨老四去世遗留一处房产,因其未留遗嘱、单身无子女、无第一顺位继承人,该房屋一直未作分割。2024年,该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其兄弟及旁系晚辈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杨老大和杨老二的子女认为,同是孤寡老人的杨老三已去世,同样未留遗嘱,杨老五又在多年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杨老五则认为自己表示放弃继承后情况有变,该房屋曾因年久失修倒塌,自己的子女出资对其进行了重建,且杨老四晚年多由他照顾,去世也由他送葬,自己有权继承。
继承争议较大,调解员介入此案后,抽丝剥茧捋顺几方法律关系。
杨老二去世时间早于杨老四,因此杨老二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那么杨老四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该由杨老大、杨老三、杨老五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几年后杨老三也去世了,同样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杨老三的继承份额由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杨老大、杨老五共同继承,两人各继承六分之一。至此,杨老四的房产实际由杨老大和杨老五各继承二分之一,其中杨老大的份额由其子女转继承。
经调解,杨老五因反悔放弃继承一事自愿作出让步,只要求继承三分之一;杨老大的子女继承三分之二,并对杨老五子女出资重建房屋作出补偿。
权利义务清单
本案揉合了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兄弟姐妹之间的照顾扶养等诸多继承法律知识。经分析,杨老四的遗产最终如何继承与兄弟几人的离世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时间有关。
杨老大去世晚于杨老四,杨老大作为杨老四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杨老大去世后,其子女可以转继承杨老大可继承的份额。
杨老二去世早于杨老四,但杨老四去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故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杨老二的子女作为旁系晚辈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杨老五虽表示过放弃继承,但由于放弃继承的协议书存在系打印件、没有见证人、没有落款时间等瑕疵,同时考虑房屋曾重建、杨老四由其送终以及遗产尚未处理等因素,杨老五可享有继承权。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