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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6-24 17:03 来源: 市财政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序号项目名称执收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4〕58号,浙价费〔2012〕368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
东价〔2018〕21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教计〔2012〕98号,浙教计〔2007〕72号,
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1999〕119号,
教财〔2003〕4号,教办〔2014〕6号,
东价〔2018〕15号,东价〔2016〕25号,
东价〔2016〕23号,东价〔2015〕33号,
东价〔2015〕18号,东价〔2003〕53号,
东价〔2010〕9号,东价〔2011〕48号,
东价〔2014〕23号,东价〔2014〕24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政发〔2001〕35号,浙财教〔2013〕1号,
教财〔2003〕4号,东价〔2015〕19号,
东发改价格〔2022〕6号,东发改价格〔2022〕5号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
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
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
计办价格〔2000〕906 号 教财〔1996〕101号,
〔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
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

5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4〕245号,浙价费〔2001〕271号,
浙财综〔2015〕20号,财综〔2014〕21号

(二)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

1 证照费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出入境通行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20〕151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46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浙财综字〔2007〕77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73号,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1992〕价费字240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财综〔2008〕36号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
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
(三)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然资源

1土地复垦费
浙政办发〔2011〕87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77号

2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3号令)

3不动产登记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

4耕地开垦费
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4〕77号

(四)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建

1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浙价费〔2017〕136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建〔1993〕4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
(五)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价费〔2016〕211号,浙财综〔2014〕73号,
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19〕53号,财税〔2014〕77号,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卫健

1预防接种服务费
国办发〔2002〕5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财综〔2008〕47号,财税〔2016〕14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浙价医〔2017〕187号

(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资源费水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水资〔2021〕6号,浙价资〔2014〕20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08〕79号

2污水处理费水务发改价格〔2015〕119号,东政发〔2022〕39号,
东水〔2023〕25号,浙财综〔2015〕39号,水污染防治法,东价〔2015〕35号,东价〔2015〕34号,东价〔2016〕3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年第151号

3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价费〔2017〕104号,浙价费〔2014〕224号,
浙财综〔2014〕27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财综〔2014〕8号,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八)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法院

1诉讼费
浙价费〔2007〕153号,诉讼费缴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九)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民政

1殡葬收费
浙价费〔2017〕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73号,东政发〔2013〕40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东民〔2022〕12号,东阳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2〕7号

(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

1考试考务费
财税〔2015〕69号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3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政府性基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0〕80号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建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价房〔1997〕209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浙政办发〔2021〕37号,浙财综〔2024〕9号
最新配套费征收文件已由市住建部门起草并正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公布并实施后配套费将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浙财综〔2016〕16号,浙税发〔2022〕67号

(三)教育费附加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
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
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
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
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
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
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
浙财综〔2019〕20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
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
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2023年第8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水利建设基金税务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
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费水务浙财综〔2012〕27号,浙价费〔2010〕28号,
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
浙财综字〔2006〕37号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税务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
(四)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自然资源浙财综〔2010〕48号
(五)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税务浙财综字〔2007〕70号,浙财综字〔2006〕121号
(六)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住建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七)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交通运输浙交〔2021〕31号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财综〔2023〕10号
(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环保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
中办发〔2017〕68号

(十)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金政发〔2010〕55号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四)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国有资产担保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财政《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利润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二)股利、股息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三)产权转让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四)清算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执罚部门

(一)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二)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彩票公益金民政/体育


福利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10号,浙财综〔2012〕121号,
浙财综〔2011〕64号,浙财综〔2011〕78号,
浙财综字〔2009〕15号,浙财综字〔2008〕42号,
浙财综字〔2007〕132号,浙财综字〔2006〕14号,
浙财综字〔2005〕110号


体育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06号,浙财综〔2012〕86号,
浙财综〔2011〕37号,财办综〔2009〕12号,
浙财综字〔2008〕32号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接受捐赠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管理的其他资金


(一)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上缴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财综〔2010〕95号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利息收入财政财综〔2004〕53号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管部门财综〔2004〕53号
(四)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