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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未及时拆封检查,刚安装好的电视机裂了屏,谁来补偿?

发布日期: 2024-06-05 16:10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小王(化名)网购了一台电视机,

结果多日后拆封安装时,

发现屏幕破裂了。

商家辩称曾多次提示小王

“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

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担责。

小王不得不自费更换电视屏幕,

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由商家给付小王更换电视屏幕的维修费用。

 法院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大型电器等耐用商品时,要合理预计送达时间与安装时间;仔细浏览商品销售页面,在签收及安装过程中尽可能留存相应证据,规避自身风险。

 据了解,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王便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在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后,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

 直到同年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出现了屏幕破裂的问题,并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均不能正常显示。之后,小王自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万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同意原告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该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

 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因小区原因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理由。

 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屏”,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该案中,原告已完成屏幕更换,涉案商品能够正常使用,被告瑕疵履行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需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原告并未证明被告对其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购买的安装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进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