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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24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市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2828元的实际,现将2024年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调整为2202元/月。
二、提高照料护理标准。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民政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