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8-13 16:01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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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包**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3年1月23日,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集体土地234平方米用于村标准厂房建设。2013年7月18日,包**中标该地块西侧3.5间地基。

2013年,包**在上述土地上动工建设厂房,至调查时止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三层半。经现场勘测,厂房面积为163.86平方米,超出批准范围面积为38.62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包军良户房屋,南至路,西至空地,北至路。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38.62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存量建设用地38.62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省公安厅居民户口簿(个人)证明、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8.62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38.6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人民币叁佰捌拾陆元整(38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