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5 09:08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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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李**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李**分别于2020年、2024年超设施农用地批准范围在画水镇黄田畈村建胜自然村土名为“西柄”地块动工建设养猪场及附属设施,至调查时已建成。地块一违法用地面积为1372.7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田,南至草地,西至林地,北至田、猪粪栏。所占地类为耕地65.22平方米,林地78.86平方米,田坎6.33平方米,未利用地1222.2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50.41平方米,未利用地1222.29平方米。地块二违法用地面积为13.05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出猪台,南至养猪场,西至草地,北至田。所占地类为设施农用地13.0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地13.05平方米。150.4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35.3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李**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李**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等。
李**超设施农用地批准范围建设养猪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修正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及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385.75平方米土地退还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民委员会;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63.46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35.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65.2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1369.6元;对非法占用85.19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703.8元;对非法占用1222.2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2222.9元;对非法占用13.05平方米除耕地以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3915元;共计壹万玖仟贰佰壹拾壹元整(1921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