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5 09:09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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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经查: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14日,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解决危旧房农户建房需求同意本村村民自行取砂用砂,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收取费用每车80元。据歌山镇人民政府三资办统计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12月,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砂料款收入36560元。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14日,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砂料款收入23728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对陈**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砂款清单等。
2024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砂款清单等。
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之规定,属于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273840元);
2.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1369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1条、第2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