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9-13 10:46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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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31号
被处罚单位: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于1999年6月、2002年、2022年,未经依法批准在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十里头小区土地上动工建造简易仓库、建造综合楼、房屋,至调查时已建成。地块一:违法用地面积98.11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晋鹿路,南至道路,西至通道,北至通道。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98.11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存量建设用地98.11平方米。地块二:违法用地面积832.05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金塘角,南至道路,西至道路(晋鹿路),北至通道。所占地类为坑塘水面786.45平方米,建设用地45.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686.03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146.02平方米。地块三:违法用地面积349.86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晋鹿路,南至通道,西至通道(菜市场),北至道路。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349.8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存量建设用地349.86平方米。68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93.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公布白云街道各小区事务管理组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复印件,对王**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年8月6日,本局依法向王**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等。
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简易仓库、建造综合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1999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1999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80.02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86.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686.03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3.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786.45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5729元;对非法占用143.7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37元;对非法占用349.8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4986元;共计伍万贰仟壹佰伍拾贰元整(5215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