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4-09-13 10:53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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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4)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乔*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乔*于2023年8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东阳江镇三甲院金庄水库土地上动工建设农庄,至调查时一栋主楼已完工,辅助用房、观赏亭未完工,用地面积1383.2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65.95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果园,南至空地,西至果园,北至水库。所占地类为耕地100.68平方米,林地320.36平方米,坑塘水面950.99平方米,田坎9.77平方米,建设用地1.41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违法用地面积1383.21平方米,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0.4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383.21平方米)。1383.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乔*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乔*的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年1月7日,本局依法向乔帅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乔帅于2024年1月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愿意对部分地块进行复垦并种植番薯等。经复核,502.89平方米土地确已恢复耕种。2024年7月30日,经本局违法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决定,对已复垦的502.89平方米土地减轻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等。

乔*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农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383.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0.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880.32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880.32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计35212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