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案件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处理结果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 | 行政裁决日期 |
1 | 浙金东阳知法裁字〔2024〕9号 | “美尻器”(专利号:202130387683.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武义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 东阳市兰悦体育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783MA2M30M076,经营者姓名:周军莲) |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号:202130387683.1)保护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被请求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名称为“美尻器”、专利号为202130387683.1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东阳市知识产权局 | 2024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