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23年5月15日,东阳市四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东阳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市监〔2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7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因省市政策的变化,其制定的背景和适用环境已发生改变,需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政策内容进行迭代升级,重新修订。
一、《若干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条款的有关要求
第一处:《若干措施》第一大点第(一)点“对以上现代化服务业经营单位,按其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涉及奖励与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建议调整为“按其当年企业营业收入0.75%给予奖励。”
第二处:《若干措施》第一大点第(二)点“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设立的专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服务,为药品、医疗器械制造企业提供销售环节外部服务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单位,以药品、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的供货价格(或销售单位购进价)为依据,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给予80%的奖励。”涉及奖励与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且对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缺少相应的梯度区分。建议调整为:“医药生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设立的专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服务的医药销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进销差价2%的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2亿元的,给予进销差价2.5%的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进销差价3%的奖励。”
第三处:《若干措施》第一大点第(三)点:“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按销售该产品形成的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80%奖励。”涉及奖励与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建议调整为“按销售该产品营业收入的0.75%给予奖励”。
(二)税务工作要求
《若干措施》第一大点第(一)点“为生产或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广告、会议展览、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仓储、认证、鉴证、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及管理咨询、医药学术活动、经纪代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等推广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经营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删除。
(三)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的需求
现有政策缺少对于市外子公司、两票制等方面的规定,建议可以通过设置在市外设立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在市外投资控股子公司、贯彻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等方面的条款,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二、《若干措施》执行情况
该政策2023年出台以来,截至目前暂未发放奖补资金。但由于上级和地方政策的变化,通过企业走访、部门对接,了解到对《若干措施》修订的意愿较强烈,希望政府进一步优化条款设置。
三、评估建议及解决方案
1.制定依据方面。《若干措施》制定参考的政策文件存在调整,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奖励政策条款需要进行迭代升级。
2.执行方面。《若干措施》部门条款修订后更有利于进一步开拓生物医药领域市场范围,鼓励企业加强创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若干措施》建立背景已经产生较大变化,政策激励作用和激励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建议予以修订。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