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新海,地址: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界白自然村。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在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界白自然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和搭棚建设。至调查时止已建成砖房一层及棚一层。经现场勘测,该地块用地面积603.2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81.55平方米,棚面积421.66平方米),所占地类为耕地603.21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603.21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东自然资规罚字(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原状;4、对非法占用603.2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陆拾柒元整(12667元)。并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1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当事人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2、3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自然资规罚字(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3项内容。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02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自然资规罚字(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2、3项内容,并由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0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界白自然村非法占用603.21平方米土地建设的未完全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日对当事人在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界白自然村的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未完全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限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前自行搬离非法占用的603.21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本机关将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建筑物内的财物搬至你户农房内,或登记造册后运送至南马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存放。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