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22343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5〕23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1-2025-0010 |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尤其是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予以全额保障。
通过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仅缴纳省统筹补充耕地使用资金,不再另行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对于使用原先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质量建设、“多田套合”工作。对未完成“多田套合”工作的镇乡街道,2027年底前收取的补充耕地资金应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市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8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施行前已审批通过的农转用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施行后按最新标准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