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0-31 14:05 来源: 东阳市教育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2〕85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我市于2023年修订下发了《东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为推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优化,《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与最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修订下发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存在一些冲突。根据相关要求,对《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评估如下:

一、《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主要依据失效。《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最主要建立依据,为《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2〕85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1月20起废止。

(二)《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部分条款与上位政策不符。对照《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不相符条款具体为:

1.配套幼儿园建设“同步”要求存在差异。《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提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要求,明确分期建设项目中,配套幼儿园需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保障建设流程的基本同步性。《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在“五同步”基础上,新增“同步装修(含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及生活设施)”要求,形成“六同步”标准,进一步细化建设全流程管理。同时,对分期建设项目的表述更严谨,明确“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六同步’”,并强调“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和执行标准更清晰。

2.配套幼儿园移交与登记存在差异。《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未明确建设单位在移交前的登记义务,流程衔接存在一定模糊性。《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进一步规范移交登记流程,新增“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行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要求,明确建设单位的初始登记责任;后续“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双方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形成“建设单位首次登记—双方转移登记”的完整流程,避免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同时,在教育部门信息管理中,删除2023年版的“等级”信息采集要求,更聚焦“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收费模式”等核心实用信息,优化数据管理效率。

3.配套幼儿园监管协议存在差异。《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监管载体为土地相关合同文件。《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调整监管载体形式,明确“上述内容纳入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监管协议中进行监管”,并新增“监管协议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既强化了监管协议的独立性和针对性,又明确其法律合规性要求,避免与土地合同内容重复或冲突。

4.托班建设与“适托化”改造存在差异。《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仅提出“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托班建设的标准和改造要求未作细化。《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在托班建设方面,删除“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的刚性要求,更强调“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托班”,赋予地方更多灵活性;同时新增专门条款(第九条),明确“未达规划要求、建设标准的幼儿园,或未满足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的幼儿园,应采用公建配套、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托育教育一体化幼儿园”且“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要求对园舍等进行‘适托化’改造”,首次引入国家级托育机构质量标准,从建设模式到改造标准形成完整闭环,推动托育与学前教育深度融合。

二、《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执行情况

通过多方走访、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已需要重新修订。

三、评估建议及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建立背景和上位政策已经产生变化,可操作性存在一定局域性,建议重新修订。



东阳市教育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