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32家合伙企业(详见附件),经查已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依法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