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215660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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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5-20 |
文号: | 东政发〔2025〕14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0-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浙科发高〔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企业上报科技活动年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且当年度正增长的,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3%且小于4%、大于等于4%且小于5%、5%及以上,分别补助研发费用的8%、10%、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当年度科技活动年报反映的研发费用应不低于企业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认定研发费用金额以审计确认为准。
2.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按照上级和我市有关政策弹性评级。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机制,将研发费用视同考核利润比例提至180%。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3.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20%给予奖励。以上所指重大科技专项包括“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等科技项目,以及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新出现的同类项目。支持企业牵头或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4.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当年通过鉴定(评价)且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经核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家奖励项目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通过“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使用委托创新券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立项的,申领额度在原20万元基础上每项增加2000元,单家企业增加总额度最高2万元。
(四)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7.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项目,对获奖个人所在的单位按获奖名单排名分别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0万元(1-2名)、100万元(3-4名)、50万元(5-6名);获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1-2名)、50万元(3-4名)、20万元(5-6名)(同一项目有多名获奖个人为同一单位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8.获得省科技大奖的所在单位奖励100万元;获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所在单位奖励10万元;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9.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二、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11.对首次获评省创新能力前百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二)加强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13.积极融入浙中科创走廊建设,加快建成高能级科创平台。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支持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建设,建优建强高能级科创平台,全面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和服务产业发展效能。
14.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5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完成整体转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按新认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15.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东阳市参照金华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予以1:1配套。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一)做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16.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17.对获批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18.鼓励企业到国内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和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人才,经认定为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类型的飞地研发机构,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经认定的飞地研发机构自次年起,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入驻“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参照飞地研发机构给予租金补助。对推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对新成立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新成立的科研院所、高校院所设立的分所(院、校)给予相应补助。
(三)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21.积极推进东阳科技大市场建设,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每年运行经费予以保障。新成立的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一)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22.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80%以上的权属奖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3.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年每项补助10万元,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8万元。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24.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支付工资薪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三)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25.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引导民营企业、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创投基金、种子基金、概念验证基金,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金融供给,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
26.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加强科技信贷服务,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照同期LPR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三分之二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三分之二的资助。
五、附则
27.本政策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当年奖励不足的可在后两年内兑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行为的,能否享受该政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8.本政策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依据,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无研发投入的科技活动年报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足1.5%的科技活动年报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减半。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当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报告。
29.本政策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 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东政发〔2023〕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产效益评价具体参照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政策执行。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