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27 15:13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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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花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案
经查:浙江花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后开采矿石,证号为C3307832024057150156848,矿山名称为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瑶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有效期限1.0年,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根据《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瑶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涉及超边坡开采宕碴矿0.66千立方米(1.61千吨)。经现场勘测,超边坡开采点四至情况:东至山,南至山,西至山,北至山。根据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书》,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每吨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元/吨)。根据上述鉴定结果认定,当事人超边坡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为161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估价报告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5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花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浙江花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浙江花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矿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的规定,属于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
2.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61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元整(¥161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针对责令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要求立即执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9日